物业公司供用热力不达标,业主拒交供暖费,结果被物业公司起诉。记者今天获悉,此起供用热力纠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2000年11月30日,物业公司受委托负责霍女士所居住小区的供暖费收缴工作。2004年2月23日,物业公司与霍女士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了交费期限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同时物业公司在国家规定供暖期内要保证供暖时间和室内温度。后,霍女士以在国家规定的供暖期间房屋室内温度未达到16度及物业公司未实现承诺为其加装暖气片为由,拒绝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供暖费,合计3000余元,为此,物业公将霍女士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霍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供暖费3000余元。判决后,霍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从表面上看,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供暖费的交纳;但从根本上看,霍女士是想彻底解决供暖温度不达标问题。由于双方就供暖是否达标长期争议不断、互不信任,加装暖气片请求又非本案诉讼标的,如果单纯地就案论案,只对供暖费交纳做出裁判,今后霍女士的供暖要求无法得到切实保护。本着司法为民精神,为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在法官的主持下,霍某撤回上诉并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一定供暖费,物业公司则在收到供暖费后优先为霍某加装暖气片以保证供暖温度达标。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