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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审理胡松玉等涉黑案 40被告人涉29起犯罪
作者:张侠 文并图   发布时间:2007-08-16 11:10:40


    8月15日上午,胡松玉等22名被告人被押上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进行公诉。据悉,该案有40名被告人,涉及29起罪行,10项罪名,兰州中院分两批审理,时间将延续一周。

    被告人胡松玉等大都是社会无业人员。2003年9月,胡松玉刑满释放后,结识被告人沈虎、田春生、傅强、李磊等人,开始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西站一带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结成犯罪团伙,并不断壮大其势力。至2005年初,逐步发展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松玉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田春生、柯敬武、沈虎、傅强等21人为骨干成员,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规则的较稳定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被告人柯敬武开设的三个娱乐场所提供保护,柯敬武每月资助胡松玉3000元左右现金,用于胡松玉供养其手下及维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被告人柯敬武伙同被告人胡松玉采用聚众示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不断安排该组织成员向其它娱乐场所渗透,进行恶意打压,企图垄断七里河区西站一带的舞吧娱乐行业,在该地区、该行业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李旭霞(另批起诉)在其打工的敦煌路某洗头房内发现被害人党坤携带大量现金,遂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史永弟,史永弟让李旭霞与被告人胡松玉联系,李旭霞在电话中向胡松玉描述了被害人党坤的特征及所带现金情况。同时,史永弟将此消息转告了胡松玉。胡遂指使被告人李磊、周仕海、王永龙对党坤伺机抢劫。3时许,当被害人党坤行至七里河区一毛厂什字附近时,由王永龙放哨并打车接应,由李磊、周仕海对党坤拳打脚踢后抢劫现金50000元。后李、周二人乘坐王永龙准备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与胡松玉回合,李磊将所抢赃款交给胡松玉,由胡分赃后挥霍。

    2005年8月份,被告人田春生与被害人周前财因购买手机发生矛盾,同年8月30日15时许,田春生伙同被告人李磊、王建庆、沈虎欲报复该周,上述四人将被害人周前财从七里河区西站凯盛大厦楼下强行带至“回音壁”KTV一包厢内一顿拳打脚踢。沈虎劫走该周手机盒内的摩托罗拉直板彩屏手机一部,将自己一部旧海尔手机放入周前财的手机盒内。后李磊又强迫前来劝解的舒永忠以550元的价格为其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被害人周前财在检查手机时发现少了摩托罗拉直板彩屏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合计价值859元。

    2005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松玉纠集被告人沈虎、王雅武等人,持木棒、钢管、大刀、伞把等凶器,在兰州一毛厂什字附近,对因琐事同胡松玉发生争执的被害人马国军进行殴打。后张小岗、王建庆、周仕海、尹层主等人将被害人马国军乘车拉至黄河边,4人再次对该马拳打脚踢,并将该马扒光衣服踢入黄河,当马国军自己爬上岸后,他们将该马乘车拉至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马国军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及左腓骨骨折,左第七肋骨骨折,无错位,谷类骨骨折未达到轻伤,左腓骨上端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胡松玉受郭铁军(在逃)委托帮其向王建新索要2万元欠款。2005年3月11日19时许,胡松玉伙同被告人沈虎、马六十一、张国强(强强)和颉伟军等人,将王建新的合伙人杨洋强行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某院内挟持至城关区某洗浴中心,期间对被害人杨洋进行威胁和殴打,直至次日1时许,胡松玉等人在拿到王艳送来的15000元欠款后才放走杨洋。

    2005年4-5月份某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果菜批发市场经营户姚生与宋广仲因琐事发生纠纷,姚生的伙计常红军找被告人李健和康金豹、王钰帮忙,李健先后找来了被告人被告人田春生、沈虎。田春生、沈虎到达七里河区果菜批发市场后预谋,以演“双簧”的方式,先由田春生、沈虎二人分别出面为宋、姚帮忙调解纠纷,然后向双方敲诈钱财。事后,被告人田春生、沈虎、胡松玉、李健、史永弟和康金豹、范斌、王钰、朱晓冬(另批起诉)、吴军(在逃)等人先后三次以帮助姚生解决纠纷为借口,用语言及骚扰生意相威胁,敲诈勒索姚生现金9700元。作案后,所得赃款各被告人分赃挥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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