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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催债人卷走巨款 债权人无奈状告债务人败诉
作者:王鑫 陈敏恒 发布时间:2007-08-21 14:15:04
赵某在多次向崔某催讨10万余元欠款无果后,就全权委托他人前去催收,可是该代理人陈华在讨回欠款后却又卷款而逃,结果赵某更是鸡飞蛋打。无奈之下,赵某以至今仍持有崔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为由将崔某告上法庭,要求崔某归还其欠款10.3万元。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崔某曾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006年4月赵某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崔某于当年6月20日向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赵某10.3万元。 后来,赵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就于今年的2月13日,委托陈华全权代理收取崔某所欠其工程款10.3万元。赵某在委托书上注明“赵某委托陈华全权办理催收崔某工程欠款103000元整”。当日,崔某将10.3万元欠款交给陈华,陈华向崔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崔某工程款103000元(壹拾万零叁仟元整),以后与崔某无经济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赵与崔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崔因对赵负有债务,其向赵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但赵某在委托陈华后,陈华即为赵的委托代理人,崔某在看过陈华出具的委托书后,将所欠赵的10.3万元给付陈华,应视为向赵某履行债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陈华作为委托代理人,其向崔出具的收条与赵本人出具依法具有同样效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的诉请。 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崔某是否已履行向赵支付欠款的义务。该案在一、二审的审理中,赵某对其委托陈华向崔收款一事均不持异议,而依照民法通则“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赵在出具“委托书”后,其与陈华之间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陈华接受委托后,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赵某承担。 因此,陈华代理赵某向崔某收取欠款,应视为崔已向赵履行全部债务,崔与赵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崔支付欠款而归于消灭,所以说赵在崔债务履行完毕后又提起诉讼要求崔归还欠款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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