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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股民炒股思维"案代理人行为过激被训诫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07-08-21 15:41:52


    股民张女士起诉光大证券公司,称委托该公司交易股票未能成功,由于证券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和赔偿,严重影响了她的炒股思维,要求赔偿1.1万余元。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源起:卖出股票未成功

    在2005年2月28日,原告张女士在光大证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交易,并向证券公司交纳了包年佣金600元。4月11日上午,张女士进行了一笔权证交易但未成交,张女士认为是证券公司造成的,所以向证券公司讨要说法,而证券公司经过检查,没有发现交易系统有什么问题,所以未对张女士的投诉作出处理。张女士从此开始怀疑光大证券有侵害股民权益的问题,去年6月,细心的她又发现被告加收了她的交易佣金,原本是780元包年的佣金,怎么还没过半年又加收了100多。张女士自此更加不相信光大证券了。

    起诉:违约影响炒股思维

    2006年11月,张女士将光大证券告上了东城法院,要求光大证券提供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委托清单和成交清单,并退还包年佣金780元,赔偿因影响炒股思维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股票交易并不是卖出就能成交的,张女士在05年2月28日的交易是以最高价委托的,当时没有人买,交易当然不能成功。交易所在收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立即检查了系统没发现问题,如果是系统问题,不可能只有张女士一人交易失败。而对于多出的100元佣金,证券公司认为,780元的佣金只包括120笔的交易佣金,超出的交易是要另付佣金的,对此,证券公司已经在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及公司网站、报纸上进行了公告。

    庭审:事实描述完全不同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称证券公司曾同意与他私了此事,赔偿他一部分损失。对此,证券公司予以否认,证券公司表示发生投诉后曾积极的与张女士协调,但从未承诺过赔偿。对于张女士要求的确认单,证券公司指出,上海和深圳证交所不会给证券公司提供股民的交易记录,股民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打印交割单。对于证券公司在庭上拿出的交易记录,原告的代理人以没有上海和深圳证交所的盖章为由不予认可。而对于780元的佣金,原告的代理人称从没人和他说过只能交易120笔,对法庭向其它股民调查的笔录,原告代理人也不予认可。

    变故:代理人不从法庭指挥

    法庭调查进行到一半时,张女士的代理人,也就是她炒股的实际操作人赵某开始不断地打断被告的讲话,审判长适时对其进行了提醒。但是,赵某在质证过程中开始宣读百度贴吧中的网友留言,言辞中不乏许多辱骂、贬损被告的词语,还声称“就是要让在座的媒体、让广大股民知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庭在提醒多次无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并警告赵某如果仍然不听从法庭指挥将责令其退出法庭。法庭一度恢复了平静,庭审有序进行。

    法庭辩论阶段,赵某突然情绪激动,向法庭哭述,“我炒股就是再笨,这一年也能挣个50%的利润,就是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我损失巨大,为这事儿,我晚上都睡不着觉啊!”说着,赵某竟然站起来,打起了横幅。审判长当即决定休庭,由执庭法警将其带出了法庭。

    训诫: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休庭过程中,东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姜在斌、审判长康洪对赵某进行了训诫,明确告知其行为将带来的严重后果,责令赵某具结悔过,整个过程持续了半小时。当赵某再次走进法庭时已经平静下来,他向法庭及旁听人员进行了道歉。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记者了解到,赵某在接受训诫后,承认了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赵某表示,他从一个受害者便成了一个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是因为他平时不学习法律,法庭上不自制造成的,并表示以后坚决改正,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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