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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土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被判解除经营合同
作者:吕若冰 林荣先 发布时间:2007-08-22 11:25:33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然而,作为土地承包者的赵耀却不但闲置、荒芜土地,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非法买卖作建设用地,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赵耀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赵耀系那坡县城厢镇三组农民。1985年4月15日,赵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2元的低价承包本组土地53.6亩,承包期限为3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承包107.2元。合同签订后,赵耀除给5亩的土地种上果树和葡萄外,大部分土地一直丢荒,不加利用。1997年1月,赵看到土地市场有利可图,便偷偷将承包地内的部分土地共240平方米的面积,以每宗1300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胡某等三户作建房宅基地。初次偿到买卖土地的甜头后,使赵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在此后的4年时间里,赵又将所承包的土地以每宗80平方米共600平方米的面积分作9宗宅基地进行转卖,收取转让费18306元。 赵耀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激起了本组群众的愤怒,2006年6月,三组愤然提起诉讼,将赵耀告上法庭。2006年11月1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立即停止侵害”的判决后,赵耀仍不依为然,我行我素,于2007年初又与某单位初步达成了转让土地的协议,欲大面积非法转让土地。 为保护土地不受永久性的侵害,2007年2月,三组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赵耀的土地承包合同。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土地承包者的义务,而赵耀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判决解除了赵耀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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