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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到期未能自动转存 储户状告银行终审败诉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8-24 16:06:55
储户王某某的存款到期后未能自动转存,导致利息损失1.4万余元。为此,王某某以银行未尽告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王某某在办理储蓄存款时未填写转存期项目,视为未选择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为由,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5日,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商行海淀支行办理了定期一本通存款业务,存入该行二笔金额各为20万元,存期2年的定期存款。在工商行海淀支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凭证单上客户填写项目中,王某某填写了户名、存期、金额、地址、电话项目,未填写转存期一项。 而银行在储蓄存款凭证单客户须知第8条中明确载明:请在“客户填写”栏内认真填写“密码”、“印鉴”“通兑”“转存期”等栏目;否则,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 王某某称,当时工商行海淀支行没有告知定期存单到期后不是自动转存的。其于2006年8月26日按定期存款利息到银行兑现时,银行告知从2004年8月26日到2006年8月26日是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的。 王某某认为,工商行海淀支行在其存款时并未告知定期存款不能自动转存,而在其定期存款到期后,双方未就原协议内容作出变更。因此,在其取款之前,仍应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定期存款内容执行。工商行海淀支行违反这一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并因此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某表示,由于其与银行多次协商投诉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行海淀支行给付其存款利息损失1.44万元;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1000元等。 工商行海淀支行则称,银行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在王某某填写的存款凭证上的客户须知部分中的第8条已明确告知:转存期等栏目要客户自行填写,否则视为不需要此种业务服务。 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储蓄存款凭证即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王某某在工商行海淀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在其亲自填写了储蓄存款凭证中需由客户填写的项目,并存入了存款后,即与工商行海淀支行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储蓄存款凭证中已明确约定:在“客户填写”栏内认真填写“密码”、“印鉴”“通兑”“转存期”等栏目,否则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故不存在工商行海淀支行未明确告知其定期储蓄到期后需约定是否需要自动转存。而王某某未填写转存期项目,即未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是否需要继续按2年定期储蓄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工商行海淀支行的做法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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