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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骑马摔伤 景区未明示经营项目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张军 崔建红 发布时间:2007-08-27 15:39:16
游客小梅在景区内骑马摔伤,但骑马项目是马主自发经营,并非景区所设,那么景区该不该担责?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主人易某赔偿游客小梅的经济损失43817.20元,而景区因未明示其经营项目,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2005年10月1日下午,原告小梅与其亲属一同去被告某风景区游玩,游玩结束后到了出口处需下山,出口处由该风景区市场管理办公室树立两张“敬告游客”牌子,一张牌子上载明游客可以骑马下山,另一张牌子上张贴有持证牵马下山的服务人员照片。原告选择了骑马下山方式,支付了骑马费用,并由所张贴照片中的服务人员被告易某牵马下山。下山途中,原告骑的马受惊,致原告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某风景区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7669.20元。后因索赔未果,原告将被告某风景区、易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4951.20元。 被告某风景区辩称,易某经营游客骑马下山服务,系其自发开展,并非风景区所设。其经营马匹和收入均为易某自己所有。易某行为系个人行为,风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易某明知其经营的“游客骑马下山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该项目的绝对安全、可靠,但其安全防范意识差,致使原告骑马过程中摔下受伤,被告易某的过失与原告的摔伤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易某应承担直接责任。被告某风景区出售门票,在其管理经营的范围内,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作为游客,并不了解哪些项目属于风景区经营,在该风景区内,原告看见被告市场管理办公室竖立的两块牌子,完全有理由相信“骑马下山”项目也属于风景区经营,放松对骑马下山危险的警惕,对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应具有过错。被告某风景区应对被告易某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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