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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给团购价又反悔 南京买房人起诉获支持
作者:赵兴武 徐高纯 陈 宇   发布时间:2007-08-28 15:19:36


    买房人交付了意向金,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补充载明单价为团购价,但签订正式买房合同时,开发商却反悔。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买房人的诉求,要求开发商按团购价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

   2006年2月,南京某集团公司徐某等员工集体到南京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购房。同年6月18日,徐某与该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一份。之后,徐某等要求按此前双方约定的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公司不同意。徐某等购房者遂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按约定的团购价签约。

   原告徐某提交了音像资料一份,基本内容是:该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丁某在2006年2月接待徐某等购房者时,曾向其介绍说同批购房达15套可以享受团购优惠,且团购价最高不会超过3050元/平方米。徐某还提供了徐某等人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徐某在该确认单的“其他约定事项”栏注明:按某集团公司团购价约定3050元/平方米,此内容在开发公司所持有该房号另一联《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相同位置上有同样字样的原件手写记载。

   南京某开发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系编辑翻录而成,不具有真实性,但未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另提供其公司团购政策文件3份和对方所认购的楼号价目表及相应完成签约的《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以证明其对外公示的团购政策,是在满足团购人数及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总价降低5000元/套的优惠,并不是“3050元/平方米”的团购价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丁某在促销楼盘时,明确表示徐某等人购买的商品房价格不会超过3050元/平方米,而且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的《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均记载了“按某集团公司团购价约定3050元/平方米”的字样,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公司有向徐某等某集团公司员工按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售房的承诺。遂判决南京某开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与徐某按团购价3050元/平方米履行《房屋认购/缴款确认单》。开发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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