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车人下车检修车辆却被所乘车辆撞伤致死,这种情况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还是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今天,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
张家口车主杨建平有一辆解放重型厢式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于2005年4月26日向中保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3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等共七个险种。保险期内,原告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县京银路段,因道路严重堵塞,其雇用的跟车人徐晓东到车下检修车辆,当车辆再行起步时,右前轮不慎将跟车人徐晓东轧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车主杨建平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跟车人徐晓东无责任。在赔付了徐晓东亲属人民币14万元后,杨建平向保险公司索赔。2006年9月30日,保险公司以“一般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赔付了原告人民币8万元,杨建平则认为应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是该车司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要赔付也只能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给予赔付,保险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作为通融赔付,按“一般机动车辆保险”,已经赔付了其8万元。其所诉要求按第三者责任险给予赔付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