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稀里糊涂成"脑白金"广告 "受益人"愤而起诉
作者:王建刚 发布时间:2007-08-29 11:27:51
“脑白金”公司将消费者照片、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刊印在其制作的小广告宣传单上,并以他们服用“脑白金”前后的身体状况的明显变化大力宣传其保健效果,不想却因此引发了一起消费者状告“脑白金”工作人员侵犯肖像权的纠纷。日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侍老汉的女婿赵某系“脑白金”生产厂家上海黄金搭档科技有限公司聘用的临时人员,2005年10月,赵某为重病卧床的丈母娘买来了20多瓶“脑白金”,后赵某又以公司赠送名义给他们送来了2瓶“脑白金”, 但同时要求服用者提供相片、身份证给他们,向厂家回报销售情况。因老伴没有照片和身份证,侍老汉的照片和身份证便被赵某拿走了。不久,侍老汉意外的发现自己的个人资料被“脑白金”刊印在了广告宣传单上,宣传内容为:服用前,睡眠不好,精力差、抵抗力较差。服用后,睡眠改善了,精力增加了,抵抗力也好,不易生病。 事情发生后,侍老汉曾多次与上海黄金搭档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办事处经理刘某以及其聘用人员张某、赵某三人交涉,要求他们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但因协议登报道歉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5月25日,侍老汉便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一纸诉状刘某、张某、赵某三人一起诉至灌云县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在市报上为其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张某、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强调,被告作为“脑白金”公司员工,工作职责是收集传递信息、接待服务、业务联络、产品宣传等,不从事“脑白金”任何经营活动,被告从未发布过关于“脑白金”的任何广告,本案中所说的广告是“脑白金”公司发布的,广告的数量和发布范围他们也不清楚,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参与销售和发布广告的行为。被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广告受益者为“脑白金”公司,后果也应由公司负责,况且被告收集客户资料时已获得原告的同意与认。 灌云县法院经审理发现,侍老汉所称被告发布的侵害其肖像权广告产品“脑白金”系上海黄金搭档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之一。被告刘某为该公司一办事处负责人,张某、赵某是其聘用的工作人员,该办事处的性质属非法人经营单位,其核算形式为非独立核算,其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为公司作产品宣传系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其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委托方上海黄金搭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案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原告侍老汉的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