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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行拆除他人违章建筑有理违法被判赔偿
作者: 沈波   发布时间:2007-09-04 15:00:31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审结一起自行拆除他人违章窝棚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耿某赔偿原告黄某建筑材料费用1000元。  

    2007年3月,窦店镇十三里村的黄某因自家养牛,在公共走道上搭建了一砖木结构的窝棚作牛粪周转等用途。因该窝棚位于耿某家西房窗户下,耿某以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为由多次与黄某交涉,土地管理部门也介入,确认该窝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但黄某置之不理。耿某一家一怒之下,便自行拆除了该窝棚。2007年8月初,黄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耿某赔偿其财产损失5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窝棚建在公共走道上,也存在影响他人生活的事实,构成了相邻关系的侵权,同时该窝棚也被土管部门确认为违章建筑,但耿某的拆除行为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应只在该违章建筑所花费的建筑材料费用,故法庭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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