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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上午穿高速路遇不测 儿子晚上悼念再被撞伤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7-09-13 14:18:15


    为给上午在高速路被撞身亡的母亲烧纸,田先生当晚行走在高速路旁也被车撞倒。为此,田先生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承担第三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1万余元。9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12月22日上午九点左右,原告田先生的母亲在朝阳区京承高速路三环至四环路段出口处被撞身亡。当晚20时40分左右,原告及挚友准备为其母烧纸悼念,走到其母出事地点不远处,被驾驶捷达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姬某撞倒,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手术治疗,现仍无法正常行走。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在高速路上应注意瞭望,谨慎驾驶,因被告未尽到义务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投保了第三责任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在该路段属正常行驶,发现前方有人后也鸣笛示意并紧急刹车,不存在任何过错。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并将原告送进医院救助,当天及次日还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一万多元,因此已经履行了车辆驾驶者的全部义务。原告由东向西穿越高速路进入快车道,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认定原告负全责,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汽车修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1万余元,并返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

    庭审中发现,事故发生时该京承高速路段尚未正式开通,并无隔离带、人行天桥等设施,附近的居民经常穿越高速路行走,原告母亲就是当天早上穿越高速路去买菜时被撞身亡的。原告就此认为,由于并未正式通车,因此车少路宽,被告如果注意瞭望,谨慎驾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被告认为,原告母亲上午丧命,原告应该预见到行走在高速路旁的危险,而被告对此则无法预见,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作为第三人出庭的保险公司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有责赔偿,现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无责,因此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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