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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老板做起二房东 擅自违约转租被判无效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9-13 15:53:09


    来自安徽的美容美发店妇女老板易女士在租到一商铺后,仅经营了三个月,就将房屋转租给了韩先生,做起了二房东。9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江晨公司与易女士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易女士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各2.1万余元,易女士、韩先生搬离101室商铺。

    2005年7月7日,易女士向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了景江苑商铺,合同约定,101室面积为49.86平方米的商铺用房租赁予易女士作美容美发经营,期限3年,自2005年7月18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的租金为2.1万余元。另外特别强调,易女士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租,如确需转租,应提前通知江晨公司,并经得原告同意。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当年租金的总额等。但是,易女士在租到商铺三个月后,却擅自将商铺转租给了韩先生,合同约定,易女士将101室门面房转租给韩先生开拉面店,租期三年,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每月租金2600元等。

    江晨公司发现易女士转租的情况,于今年3月30日,向易女士发出信函,要求停止转租关系,否则将解除原租赁合同等。7月12日,易女士签署情况说明,确认转租等事实。之后,江晨公司多次要求易女士停止转租关系,但易女士借故拖延。江晨公司认为,易女士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等,并由韩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易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韩先生辩称,其不清楚江晨公司与易女士的签约情况,但江晨公司陈述的其与易女士签约情况属实。但因承租上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投资,且支付租金至2007年6月30日,另有押金2600元在易女士处。故如江晨公司或易女士承担其因开店而产生的损失8万元,则同意搬出,否则不同意搬出。

    法院认为,所涉合同对易女士能否转租等事宜作了约定,故易女士未经公司同意,与韩先生签订租房协议,形成了擅自转租的事实,该行为属易女士违约。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现江晨公司要求与易女士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主张,于法有据,当予支持。对韩先生,法院虽依江晨公司诉请列为被告,但依本案事实,其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实是第三人,因江晨公司与易女士间建立的租赁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故韩先生虽也与易国芳签有租赁合同,但已失去了合同基础,故江晨公司要求韩先生也自101室内搬出,同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江晨公司另要求韩先生对易女士负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之责,则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韩先生提及的投资损失,因韩先生与易女士间建立的次一层次的租赁合同关系,与本案争议系非同一合同事实,且经法院释明后,韩先生不愿意提起诉讼,故在本案中对韩先生提及的投资损失不作评判。本案处结后,韩先生仍可另案主张其权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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