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莲花县交通局(受被告委托)向原告谢香仔稽查摩托车养路费行为违法,由被告莲花交通稽查征费所按国家赔偿法赔偿原告谢香仔、李某因此受伤的损失81816元。
2006年7月6日上午7时许,农民谢香仔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未交养路费)搭乘其妻李某由该县升坊319国道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一公司门口路段时,遇到莲花县交通局在此设置了临时稽查点稽查征收摩托车养路费。在该点上的执法人员向驶近的谢香仔举起停车牌示意其停车检查。当时该路段正在维修,只有一边能通行,谢香仔为绕避检查,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谢香仔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为轻微伤甲级。两原告向第三人申请赔偿未得到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在该路段设点稽查收费,未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点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定,且未设警示标志,该设点路段正在维修,无法保证被稽查车辆的交通安全,其向原告征费稽查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对两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是受被告委托实施征费稽查行为,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