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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复电讯公司被诉虚构两股东骗取工商登记
作者:宋毅 发布时间:2007-09-26 13:49:16
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邰某将芦某、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此案经一审判决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据了解,该案中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虚构股东骗取工商登记,这是二中院受理的首例涉及虚构股东资格案。
原告邰某诉称,1996年7月,中复电讯公司由前身私营企业北京中复机电设备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为避免日后与夫妻以外的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保证中复电讯公司的股东仅是邰某与芦某夫妻两人,邰某与芦某虚构了自然人王嶙和臧绍伍做股东,而证明这两个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与照片、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均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后涂改、拼凑再复印而成。就此,中复电讯公司股东登记为邰某、芦某及王嶙和臧绍伍四人。中复电讯公司董事会成员登记为邰某、芦某和王嶙,因王嶙和臧绍伍的股东身份完全是虚假的,中复电讯公司的真实董事只有邰某和芦某,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若设董事会,其成员至少应有三人以上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中复电讯公司并不存在真正的董事会。中复电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没有召开过真正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中的臧绍伍、王嶙的签字也是虚假的。故要求确认臧绍伍、王嶙不具有股东资格。 中复电讯公司辩称,认可王嶙、臧绍伍身份确实是虚拟的,同意邰某诉讼请求。第三人芦某称,王嶙、臧绍伍不是虚拟的,她们分别是芦某、邰某的亲属,是中复电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股东登记时弄虚作假,偷换了王嶙、臧绍伍的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王嶙、臧绍伍的权利,应予以纠正,但不能否定王嶙、臧绍伍的股东身份、出资情况。 一审法院经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查询,中复电讯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嶙、臧绍伍”等相关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工商登记的王嶙、臧绍伍在客观上不存在且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判决臧绍伍、王嶙不具有股东资格。 一审判决后,芦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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