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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东更是职工 工资款理应支付
发布时间:2011-02-09 14:20: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彬彬 杨小英)   公司决定解散,既是职工又是股东的姜某遭了殃。只因未在债权登记期限内向清算组申请登记债权,自己的工资没了着落。无奈之下,姜某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1万余元。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姜某是原某制丝厂的职工。1998年,制丝厂改制为有限公司,姜某遂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同时担任出纳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公司因经营问题经股东讨论决定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姜某自此未再到公司上班。2008年度,公司仅支付了姜某20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姜某遂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被告某制丝公司辩称,由于市场经济疲软,被告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决议决定解散,并于当日成立了清算组,后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及相应的债权登记,在债权登记期限内原告姜某未向清算组申请登记,因此,原告不能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给付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原告既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又是职工,现行法律并不禁止此种双重身份的存在。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公司不得拖欠或克扣其工资报酬,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8年度工资欠款。被告公司经股东讨论决定解散并进入清算,此款被告应在公司清算结束前按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是劳动报酬,有别于被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有义务及时向原告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无需就被告拖欠的工资向清算组进行申报,被告以原告在公告的债权登记期限内未向清算组申报拖欠工资的债权为由拒付工资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8年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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