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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停车费没得泊车位 北京市首例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被受理
作者:武新 发布时间:2007-10-09 11:27:09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停车服务费 小文(化名)以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为依据,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她交纳的服务费。昨天(8日),记者获悉,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物权法官司。 原告小文诉称,2007年9月14日,自己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物业公司在小文居住的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协议签订后,小文向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但是,小文却没有得到对方提供的停车泊位。无奈之下,小文只得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内。 交了停车费 没得泊车位 小文(化名)向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却没有得到对方提供的停车位。小文搬出了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为依据,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她缴纳的服务费。昨天,记者获悉,房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本市首例物权法官司。 原告小文诉称,2007年9月14日,自己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物业公司在小文居住的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 协议签订后,小文向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但是,小文却没有得到对方提供的停车泊位。无奈之下,小文只得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内。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文搬出了在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文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与自己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并收取了她缴纳的服务费,但她的机动车实际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或空闲场地内,而这些地方属于她与小区其他业主所共有的区域,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给她提供停车泊位服务。 小文表示,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向自己收取服务费用没有依据。她要求对方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共计170元。目前,房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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