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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物权法》诉讼第一案在官渡法院立案
作者:王凌帆   发布时间:2007-10-09 12:58:42


    “我1995年和前妻结婚,那时就已把户口从宜良迁到了小板桥镇的土桥村,离婚后,土桥村民小组却一直歧视我是外来人,多年来一直不给宅基地,也不给我年终分红,我的权利被无端剥夺了。前几天我在报纸上看到《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得到我应得的权利……”

    昨日(10月8日),官渡土桥村36岁的村民罗继林成了自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以《物权法》提起诉讼的第一人。罗先生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成为昆明首例用《物权法》进行立案的案件。

    当日下午4点左右,一名男子攥着一沓材料,走进官渡法院立案庭,把材料交给了立案庭工作人员,状告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小板桥镇晓东村民委员土桥村民小组。该案经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作出立案决定。

    “我原籍是宜良,199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土桥村的小英并结了婚,7个月后,我便将户口迁进了土桥村。1997年,我们因感情不和离了婚,才出生不到1岁的儿子跟了我。离婚后,我才知道土桥村的村民年终可以分红。但是,多年来,虽然我的户口已在土桥村,但村民小组却一直歧视我是外来人口,既不给我宅基地、不给年终分红,也不给承包地。我身体有残疾,还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平时只能靠用摩托车拉客来维持生活,现在儿子已经上学了,每月赚来的钱根本无法支付我们父子俩的开支,生活很难维持下去。”据罗先生称,自从得知村民可以分红后,曾数次到法院要求立案,但都没得到一个说法。一直到了去年7月,他才在官渡法院立了案。

    “去年年底,法院作出判决,在强制执行后,土桥村民小组才将2003年到2006年的2.05万元分红款给了我,但今年以来,这笔分红款又没了,还讲法院判决的就只是3年的,这样一来,我该得到的钱又没了……”罗先生表示,既然自己已是土桥村的合法村民,小组就应该每年都按时给自己发放年终分红,而不应该法院判给多少年就只给多少年。“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不是每年都要到法院起诉一次才能拿到我应得的那份分红款,这对我不公平!”罗先生愤愤地说。

    昨日,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凌云律师事务所立即表示愿免费为其辩护并马上派了律师赶到官渡法院。在了解了罗先生的情况后,凌云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立即为罗先生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交到了立案庭。

  律师解读

  合法财产有了“保护神”

    对于此案,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表示,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规定“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的同时,还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李春光认为,对于村委会作出的没有在本村居住生活就没有权利进行分红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是对享有分红权利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但是村规民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应该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刚生效实施的《物权法》有了明确的法律救济办法。《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在法律上就对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找到了救济途径,为受害村民的维权找到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来源: 新华网-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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