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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也有期限房价上涨原价难求
作者:张雪松   发布时间:2007-10-10 11:13:04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败诉的民事纠纷案。

   1999年,原告陈某向被告承租门面房一处,口头约定租期两年,合同到期后,原告仍继续租赁使用门面房。2004年,被告将原告租赁使用中的门面房转让给马某,约定产权于2008年1月1日起归马某所有。今年6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被告所订房屋转让协议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终止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并提出在被告出售该处房产时,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7月13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按被告与马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价格条件将承租的门面房出售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未在知晓门面房转让协议后及时主张优先购买权,事隔三年后该地段门面房的市场价格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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