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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与金卡的风波
——消费者与饭店服务合同纠纷案始末
作者:田浩 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7-10-11 10:23:29


    贵宾,当指被他人尊重的重要客人。金卡,则象征着持卡者卓而不同的身份。无论是被人称之为贵宾者,还是衣袋中装有金卡者,其自我感觉都会十分良好。因为,这是当今社会的时尚标志。

   而此类时尚,也早已被引入了商界。君不见,无论是商场还是饭店,只要稍具规模的经营场所,大多都会向前来消费的客人推销各种花样翻新的优惠举措,可以打折的各类“贵宾金卡”便是商家们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

   诚招天下客。毫无疑问,再有钱的消费者,也希望自己的消费行为与结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物美价廉、物有所值,最好是物超所值。精明的商家,也会精心设计自己的消费价格组合品种。而让消费者满意而归,最终带来的是皆大欢喜的双赢结局。

   但我们要说的是,生活中总有一些商家,聪明反被聪明误。其服务的结果,却是让手持金卡的贵宾们忍无可忍,最后不得不到法庭之上与其细论是非曲直。风波过后,在社会的舞台上,留下一串遗憾的音符。

    饭店就餐  适逢优惠

        精确计算  正中下怀

            定点消费  欲获金卡

   风华正茂的张艳是北京东方形象策化有限公司的首席策化师,身为“80后”的她对生活充满了憧憬,她细细的规划着自己的未来。她要求自己的每一天都要过得精彩而又不失品位,她要购车、购房,要让自己未来的事业有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而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和金钱。

   为了节省出做饭买菜的时间,以便去补充自己在这个全新工作领域内的知识盲点,她经常在路边的饭店餐厅就餐。

   2005年4月23日下班后,她走进了离公司不远、且刚刚开张的北京长寿餐饮有限公司金杯餐厅(以下简称金杯餐厅),劳累了一天的她,准备在这里进晚餐。

   她选好餐位,拿起菜单浏览时,一名笑容可掬的服务员走过来,礼貌而又不失文雅的向她介绍该店开业酬宾优惠餐饮项目。

   张艳记得很清楚,按服务员所说,她若能从即日起的一年内,在该餐厅累计消费满3000元,便可换取该餐厅贵宾金卡一张。而此后若她再来此餐厅就餐,只要结账时向收银员出示金卡,她即可享受8.8折的优惠。

    早已习惯享受各类商家优惠促销活动的张艳,认真听完了服务员的优惠项目介绍后,细算了一笔账,觉得这是一件即方便又实惠的活动,它即节省了自己日后的时间,同时也省下了一笔不小的餐费。何乐而不为呢,那就从今天开始吧。

   积少成多,8.8折对常在外边就餐的张艳来说,已经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了。就这样,张艳只要条件允许,不出差,她都会将自己的就餐地点订在金杯餐厅。

    消费达标  申请金卡

        餐厅兑现  当天即用

            节外生枝  纷争突起

   2006年3月20日,落日的余晖撒满了金杯餐厅,心情很好的张艳又坐在临窗的那张餐桌上。

   张艳分别点了酒水、烤鸭和少量海鲜。消费完毕后的结账单显示,她今天的消费金额为316元。而累计账单告诉她,这316元是她满3000元后的第一次消费。

   拿着这张最新的消费账单,张艳适时的提出了换取贵宾金卡的要求,金杯餐厅表示,她只需交纳50元押金,即可领取金卡。张艳马上交钱办理了金卡。已尽完贵宾义务的张艳提出,将当日的账单按8.8的折扣打掉,以实现自己的贵宾权利。

   服务员很痛快麻利的将打折后的新账单拿到了张艳的面前,新账单显示316元被打8.8折后,张艳需付的餐费为304.84元。看着新账单的张艳大惑不解,这哪里是8.8折,难道是餐厅的收银计算机进水了。

   张艳叫过服务员询问原委后被告知,该餐厅当晚发放的金卡后面已明确酒水、烤鸭、海鲜不享受打折。张艳提出金杯餐厅当时介绍优惠项目时未向她说明情况,要求金杯餐厅兑现此前的8.8折承诺。金杯餐厅工作人员态度明确的表示按该店规定就是不予打折,并对她的要求不再予以解释。心情倍感郁闷的她只得离店而去。此后,张艳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张艳于2006年5月走进了法院。她认为金杯餐厅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故要求金杯餐厅向她公开赔礼道歉,退还押金50元并赔偿她6608元(其中2006年3月20日前暂算3000元,3月20日为316元)。

   在一审法院的法庭上,金杯餐厅的代理人辩称:原告张艳的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积分卡已经向顾客办理1170多张,总店办理了2万多张贵宾金卡,没有人因此提出异议。推销金卡时,被告已经把金卡的相关事项告知了原告,如果交押金50元,消费够3000元可以办理贵宾卡,如不想办理贵宾卡,押金予以退还。被告所有服务人员在推销金卡时都对该卡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而且全国餐饮业没有一家餐厅是所有内容都打8.8折,这是常识。有的餐厅规定了用贵宾金卡的用卡时间,有的规定了用卡项目,被告的贵宾金卡只是酒水、烤鸭、海鲜不打折,被告餐厅是家常菜,都是薄利,95%的菜都可以打折。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到被告餐厅就餐,双方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称在办理贵宾金卡时,被告餐厅未告知其酒水、烤鸭、海鲜不享受8.8折优惠,但酒水、烤鸭、海鲜不享受打折符合餐饮行业的惯例,且被告在向原告推荐贵宾金卡时,并未隐瞒主要事实,不存在欺诈情形。再者,原告到被告处就餐的主要目的应是享受餐饮服务,并非兑换贵宾金卡。被告餐厅为原告提供了就餐服务,原告理应支付相应就餐费用。而当原告就餐所消费的金额符合办理贵宾金卡的条件时,其交纳了50元押金,被告餐厅为其办理了贵宾金卡,同时在贵宾金卡背面明确规定在被告餐厅处就餐可享受全单8.8折优惠(酒水、烤鸭、海鲜除外)。原告在交纳50元押金办理贵宾金卡的同时,应视为其已经接受了该卡背面所载明的相关事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2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宾金卡  华而不实

        权利义务  不能对等

            毅然上诉  二审改判

   面对一审判决,张艳感到迷茫和困惑。她心中有一种被商家愚弄了的感觉。而这种挥之不去的感觉促使她走进了一家又一家律师所,涉案的钱的确不多但她却要弄明白,究竟是自己的智商与理解力出了问题,还是商家的诚信与服务具有瑕疵。

   在咨询了多名专业法律人士后,她决定上诉。

   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4月23日,张艳在金杯餐厅就餐时,金杯餐厅向张艳推荐贵宾积分卡,同时,出具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1.一年内消费积分满3000元,凭积分卡可换取金杯餐厅年度8.8折金卡一张。2.如消费满3000元不换卡,继续积分一年内消费积累满8000元,凭卡可返回12%即960元现金优惠;另,同时赠送一张年度八八折金卡。3.一年内积分不能满8000元,12%的现金优惠一分不能退,如超出3000元同样可以换金卡。4.凭积分卡每次消费可免费赠送果盘1个和菊花茶一壶。5.此卡只限在卡上指定金杯餐厅使用,其他连锁店无效。6.办理积分卡每张需交押金50元,如卡丢失或损失押金不退,如补办需重新补交50元押金,补办新卡,原旧卡上的金额可以保留。7.如一年内积分不能满3000元,50元押金不退还,卡上优惠同时取消,如一年内消费满3000元,不愿意换金卡,可退回50元押金,贵宾卡需交回。8.五桌以上(含五桌)宴会、婚宴消费不能记入积分,但可以享受卡上的赠送项目(果盘、菊花茶)。9.换金卡时凭卡上登记人的身份证办理。10.办理贵宾积分卡前,请阅读我店贵宾积分卡的详细使用说明,如同意我店贵宾积分卡上的各项约定,请签名认可”。金杯餐厅与张艳均在该使用说明上签字认可。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3月19日期间,张艳在金杯餐厅消费超过3000元。

   2006年3月20日,张艳到金杯餐厅处就餐时办理了“金杯餐厅贵宾金卡”。该卡背面显示:“1.结账前请出示此卡,可享受全单8.8折优惠(酒水、烤鸭、海鲜除外)。2.本卡只限本店使用。3.凭此卡用餐,可免费赠送菊花茶1壶和果盘1个。4.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当日张艳餐费共计316元,其中不打折餐费223元,打折餐费93元,打折餐费共扣掉11.16元。张艳对金杯餐厅未按照《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对全单8.8折进行优惠的行为提出异议,亦不认可金杯餐厅贵宾金卡的内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形成纠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艳及金杯餐厅对法庭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事实性质的定性却相距甚远。张艳认为,金杯餐厅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双倍返还所收餐费。而金杯餐厅则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并拒绝了张艳的调解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杯餐厅与张艳签订的《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属于饮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张艳按照《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在一年内消费积分满3000元后,申请领取金杯餐厅年度8.8折金卡一张。该金卡对全单8.8折优惠进行了变更,增加了酒水、烤鸭、海鲜除外的条件。该金卡系金杯餐厅印制,其内容不符合张艳与金杯餐厅关于《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且张艳未在该金卡上签字认可,亦未再使用过该金卡,该金卡的内容并非张艳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对该金卡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故该金卡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张艳收到该金卡后,当日消费316元。金杯餐厅未按《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的约定,对张艳当日消费的全单进行8.8折优惠,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艳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应予纠正。张艳已于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3月20日期间,接受了金杯餐厅提供的3000元饮食服务,故张艳要求金杯餐厅双倍返还已付餐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艳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张艳在金杯餐厅实际消费的3316元按照8.8折进行优惠,作为金杯餐厅向张艳的违约赔偿金,即金杯餐厅应退还张艳现金397.92元。张艳主张金杯餐厅退还押金5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押金收据,该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驳回。张艳要求金杯餐厅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07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北京长寿餐饮有限公司金杯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艳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九十七元九角二分;三、驳回张艳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终审判决的结果与张艳的“双倍返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但张艳还是欣然接受了。因为,她毕竟领悟到了法律的严谨与尊严。身上装着这份判决书,她走在大街上的感觉都和往日不一样,心里舒畅了许多。

   而最终败诉的金杯餐厅,也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结果,未再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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