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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称尽职尽责照顾老母 老人执意住敬老院
作者:路新安 王宗欣 张秉宪   发布时间:2007-10-15 13:53:13


    10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一位63岁生有一子二女的母亲坚持要住敬老院的意愿被法官采纳,法院判令她的三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母亲赡养费各100元,另判令她的儿子归还其母亲土地补偿款16586元,终于使这起发生在母子之间的纠纷有了结果。

    这位63岁的母亲名叫李花,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姬石乡,与丈夫宋军婚生一子二女。单独生活,不愿回儿子家居住,2003年李花的丈夫去世,她便搬进敬老院住,李花有16586元土地补偿存款,其子宋春未经其母同意予以支取,就此事,母亲一怒之下将一子二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个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其儿子归还土地补偿款1658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春三兄妹在其父去世后,对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从精神体贴方面做的不够。宋春未经其母同意支取其母存款,侵犯了其母的财产权,应予归还。酿成纠纷,责任在宋春三兄妹。李花请求宋春三兄妹每人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儿子宋春不服,遂提起上诉。称其父亲去世后,自己是户主,村里有事都是对准户主,这笔款是村里发的土地补偿款,并不是母亲的存款。母亲的承包地一直由他耕种,生活费及看病均由其承担。且本人一直履行着赡养义务。现在母有家不回,反而去敬老院居住,请求法院驳回其母的诉讼请求。

    面对儿子的上诉,李花辩称其儿子宋春的上诉理由并不真实,20年前我就与儿子宋春分了家。我有病,儿子不管不问,不拿一分钱,如果给我拿钱看病,我会起诉他吗?现在儿子拿这李花的16586元分地款不放,让其母告到法庭,他当儿子的就不感到心愧吗?

    此案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春兄妹三人对其母亲均分别不同程度地尽了赡养义务。但现在老人执意不回儿子家居住、生活,坚持住在敬老院,应尊重其意愿。宋春所领取母亲的土地补偿款,应予归还。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宋春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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