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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欲在车内呕吐被制止 殴打的哥被判赔偿
作者:邹涛   发布时间:2007-10-18 16:25:43


    俩男子酒足饭饱之后欲打车离去,一人刚上车不久就要呕吐。出租车司机把车停在路边想让他下车呕吐,不料这一举动引起两名男子的不满。两人将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进行大肆辱骂和殴打,甚至要将出租车开走。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赔偿出租车司机的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0余元。

    据查,2007年1月11日18时许,胡某驾驶出租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西侧北礼士路路口时,适逢苑某与段某二人打车。苑某与段某二人在晚餐时饮酒较多。上车后,段某坐在副驾驶室一侧,苑某坐在后座。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车公庄大街,三塔寺公交车站时,因段某要呕吐,胡某遂停车让段某下车,引起苑某与段某二人的不满。苑某将胡某从驾驶室中拉出,二人遂对胡某进行辱骂并殴打,苑某将该出租车及当时在出租车后的392路公交汽车的雨刷器拽断,并将出租车左侧叶子板踹坏。胡某为躲避二人的殴打,从路北侧跑到路中隔离带时,苑某与段某二人进入出租车内,苑某驾驶该车辆向西行驶十几米后,车辆熄火。苑某与段某下车后,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双方的行为造成公路交通一度受阻。

    公交汽车司机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将苑某、段某及胡某等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当晚,苑某、段某及胡某分别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诊断胡某伤情“左下颌皮肤及左颊粘膜擦伤,软组织损伤(左肩)”,随后,胡某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急诊,诊断“软组织损伤(左肩)休息三天”,支付医疗费和停车费316.05元。次日,胡某又做了伤检鉴定,支付伤检照相费24元。经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苑某及段某二人的手部在殴打过程中,被胡某所持木棍击伤,苑某支付医疗费240元,段某支付医疗费720元。

    1月12日,公安机关认定苑某与段某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二人做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未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苑某与段某二人酗酒后,不能冷静处理乘运纠纷,在公共场所无故对胡某进行殴打,毁坏公共财产,甚至欲将出租车驶离现场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并侵犯胡某的合法权益。苑某与段某二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依据证人证言,胡某在双方争执中未采取过激的行为,为保护人身安全及避免公司车辆损失,采取必要限度阻止苑某与段某的非法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未对胡某采取行政处罚,同样亦认定胡某对于苑某与段某的伤情未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和误工损失,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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