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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停止索要劳务费未果 李文状告星美公司违约
作者:远玉娇 发布时间:2007-10-19 09:25:15
李文因与北京星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未完全履行,将星美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星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确认李文与星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已于2005年2月12日解除;星美公司给付李文劳务费5万元;驳回李文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星美公司全部反诉请求的判决。
李文,系台湾著名作家李敖的长女。2005年3月,她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星美公司系阳光卫视在中国大陆境内唯一的节目制作服务商和广告代理商。2004年7月1日,李文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李文作为星美公司制作的系列谈话类节目《与李文对话》的嘉宾主持人,并应参加策划、决定选题等文案工作及邀请嘉宾的联络工作。星美公司应在2004年12月1日前完成前26期的节目制作,并在签订该合同时支付李文前26期劳务费用的40%,即人民币15万余元,剩余劳务费用人民币23万余元在后13期节目制作开始前支付。双方还约定,李文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电视媒体上参与与星美公司相同形式的节目。合同还约定,如星美公司延期支付李文劳务报酬,星美公司应支付未支付部分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签约后,李文积极地履约,进行了大量的资料准备和文案策划工作,并联络了很多知名人士作为嘉宾参与该节目的录制。在此期间,李文接受星美公司的安排参加了该节目的宣传推广工作,同时拒绝多家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电视媒体发出的主持邀请。后星美公司在没有告知李文的情况下停止了该节目的录制和制作,李文多次向其索要剩余劳务费人民币23万余元未果。期间,国内外众多媒体对李文将作为阳光卫视节目《与李文对话》的主持人一事作了较为广泛的报道,所以星美公司无故停止制作该节目的违约行为使李文的社会声誉受到很大影响。 星美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星美公司与李文之间的劳务合同已实际解除,截至到劳务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李文并未依约向星美公司提供任何劳务,故星美公司认为李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李文的诉讼请求。另外,星美公司已先期支付李文劳务费人民币15万余元,鉴于李文未向星美公司提供相应劳务,其所得款项应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星美公司。故星美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李文返还先期支付的劳务费人民币15万余元。 判决后,星美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文提交的《李文开坛》栏目时间进度表、《名家开坛》总策划案、《李文开坛》节目草案、《和李文对话》节目策划案、与星美公司沟通节目录制事宜的电子邮件等有效证据,应认定李文已经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其应承担的具体岗位职责,如参加策划、共同决定选题,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合同在“李文承诺及保证事项”中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李文不得再以主持人身份参与中国大陆境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电视媒体组织的与星美公司本电视栏目的定位、话题相同及相近的TALK SHOW形式节目”,李文遵守了上述承诺及保证,星美公司的上诉并未推翻上述事实。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均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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