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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上学途中遇车祸受惊吓 诉求精神抚慰金被驳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07-10-24 15:29:20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父亲开车送女儿小芬(化名)上学,车辆在停车等候时,突然被后方一辆小客车撞到尾部,车辆受到冲击后又与停在前面的另一辆汽车相撞。此次事故后,小芬的身体出现了异常反应,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芬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12日22点30分,父亲驾驶一辆“奥迪”牌小客车送女儿返校,当车辆行至京石高速路进京18公里处时,父亲驾驶的车辆后部被追撞,车辆受到冲击后又与前方车辆相撞,造成父女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法庭上小芬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经常头痛恶心,失眠,厌食,作恶梦,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对此,陈某辩称,对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系肇事的当事人,故应对原告小芬及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提出各项诉讼请求中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以有效票据予以计算;医疗费以提交的有效票据予以确认;误工工资根据相关标准及诊断证明予以计算;因侵权未给原告小芬造成严重后果,请求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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