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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龄童自然河道内游泳溺毙 村委会尽管理职责免赔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0-29 11:08:29


    8岁的小明与同学一起到自然河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上法庭要求塘湾村委会和河边挖渠的盛绿公司赔偿17万余元。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塘湾村委会和盛绿绿化公司补偿2万元的一审判决。

    闵行区塘湾村有一条河叫翁家河,盛绿公司在河边挖一沟渠汇入。2007年5月13日下午,来自贵州的王先生年仅8岁的儿子小明与同学到此游泳,小明不慎溺水身亡。悲痛欲绝的王先生夫妇将塘湾村委会和绿化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王先生夫妇称,小明溺水死亡处是两被告新挖的沟渠,沟壁两边均是80度至90度的陡坡。沟渠的东出口是长方形蓄水塘,四壁陡峭。由于蓄水塘及水渠均无护栏等安全设施,亦无警示标记,给不特定的人群构成安全隐患。因此,小明的死亡与两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明的死亡给父母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两被告认为,小明溺水的河道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自然河道,河道旁又有警示标志。事发当天,小明与同学在脱离学校和家长的情况下,到河里游泳而不慎溺水。在场的同学同学在事发时又没有立即呼救,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间。所以两被告对于小明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2万元。

    经查,翁家河岸边立有河道名称和“河道内请勿戏水”等字样的指示牌。

    法院认为,下水游泳存在的危险,对于已上小学之未成年人而言亦能认识。本案中,小明生前将其衣服脱放在河岸上之举动可推知,其系主动下水,且下水地点亦在其堆放衣物附近,故造成其溺水死亡之原因系出于小明自甘冒险,塘湾村委会对此并无过错。况且河岸边亦立有“请勿戏水”等字样的指示牌,故王先生夫妇主张塘湾村委会未尽管理职责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盛绿公司私挖沟渠之行为,虽增设了危险,但王先生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明系从该沟渠下水,或小明死亡与盛绿公司未尽注意义务之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盛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亦难支持。两被告自愿补偿2万元,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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