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儿子为改"风水"擅迁亡父骨灰 老母亲告其恢复原状
作者:武婧 发布时间:2007-10-29 15:36:49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张女士和牛先生是母子关系,而一位年迈的老母亲不顾血浓于水的亲情将自己的儿子告上了法庭的原因,却是被告牛某为改变“风水”将亡父的骨灰擅自迁走。
张女士的丈夫已去世,骨灰被安放在房山区塔坡公墓。张女士膝下有一儿四女,除二女儿住在外地以外,其他子女均住房山区良乡地区。丈夫去世后,张某及子女们每年都要到公墓去祭奠。2006年8月,因地方建设需要,需对影响建设的塔坡部分墓穴进行迁移,有关部门即发布迁坟公告。被告牛先生是家中的长子,得知此消息后,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其父亲的墓穴不属于必迁之列。但恰逢此时,牛某在做生意时遭受了巨大损失,有一天和朋友一起吃饭时,牛某偶尔和朋友说起要迁移墓穴的事,一个朋友煞有介事地劝牛某说“生意上的损失肯定是风水不好造成的,你应该借着这个机会把你父亲的骨灰迁迁,改变一下风水”。牛某信以为真,但老母亲和几个姐妹能同意吗?思来想去,牛某决定先瞒着家人把父亲的骨灰迁走,以后有机会再慢慢说。 2007年,被告牛某未与其母亲和几个姐妹协商,即将父亲的骨灰迁移至别的陵园。不久后,牛某的妹妹去祭祀父亲,得知父亲的骨灰已被迁走。得知这一消息,全家仿佛炸开了锅,原告张女士更是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家人对牛某的这种行为都非常气愤,由张女士作为原告将儿子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之夫的骨灰迁回塔坡公墓,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已故公民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其他子女协商一致,擅自将原告之夫的骨灰迁移至距离较远的其他陵园,将直接导致原、被告及原告大多数子女祭祀不便等实际问题,也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睦。鉴于原告之夫在房山区塔坡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原告要求将骨灰迁回原址,理由正当,符合传统风俗习惯及原告大多数子女的意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将其父亲的骨灰迁回原址;鉴于原告所发生的医疗费与被告的迁坟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的迁移行为也不能认定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