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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捞死鱼致祖孙俩溺水死亡 索赔无据终审被驳
作者:周军 邵红兵 发布时间:2007-10-30 09:51:30
江西省弋阳县圭峰镇一年仅11岁的儿童胡成某在玩耍时去一水库捞死鱼,不慎掉入水库内,其祖母严某为救孙子双双溺水而亡。死者的亲属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水库的承包者金某、所有权者圭峰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10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1日,金某同弋阳县箭竹乡人民政府签订《关于承包打石窟水库水面养殖合同书》,合同承包期限从2002年3月1日至2032年3月1日。2006年箭竹乡人民政府被撤销,合并到圭峰镇政府。随之,金某承包的水库权属自然过渡到圭峰镇政府名下。金某在水库养鱼同时又在水库边建猪场养猪。2006年10月6日下午,胡成某和其祖母严某先后在金某承包的“打石窟”水库中溺水死亡。落水现场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事发后,严某的孙女发现后大呼救命,证人胡某、熊某先后到现场,并同其他村民于当天将严某打捞上岸。次日上午11时胡成某被打捞上岸。死者家属要求金某和圭峰镇政府赔偿,遭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168082.24元。 一审法院认为,“打石窟”水库现权属于圭峰政府,金某承包该水库养鱼并在水库边建猪场养猪,均属客观事实。胡成某、严某不幸在该“打石窟”水库中溺水死亡也是客观事实。但是要求赔偿有关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胡成某、严某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原因与圭峰政府、金某之间有因果关系;金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水库属天然养殖基地,作为水库承包人金某没有防护、看管、设警示标志牌的义务。同时,作为一般公民,对水库隐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患意识。故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金某与圭峰镇人民政府(原箭竹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水库水面养殖合同书规定了有关养殖、蓄水、放水等有关条款,对其他事项没有特别规定,该水库出现养的鱼死亡,胡成某到水库捞死鱼溺水死亡,其祖母严某下水救孙子也溺水死亡,应属胡成某自己行为造成的。该水库原为上饶地区管辖的中型水库,历年来蓄水较深,应该属众人知道的事实,上诉人提出承包人未及时处理死鱼,对水库污染没有采取看管、防护措施造成胡成某捞鱼死亡,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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