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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员工无依据私扣工资要退回
作者:黄丽荣   发布时间:2007-10-31 11:02:51


    10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某保洁公司因对员工吴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无依据,判决该公司退还吴某押金及被扣发的工资。

   吴某于2005年12月到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保洁公司收取了吴某风险金300元。2006年7月2日,吴某在工作时未经客户同意,私自翻阅报纸,被公司罚款50元。2006年9月17日,保洁公司以吴某私自翻阅报纸、并造成报纸丢失及私自使用电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下通告将其开除,吴某收到通告后离开公司。9月20日,保洁公司又以吴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严重损失为由,下通知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吴某没有按通知交罚金,保洁公司因此拒绝退回其风险金300元和支付其2006年9月1日至17日的工资。2006年12月,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保洁公司退还吴某押金300元并支付吴某工资289元。保洁公司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洁公司以吴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罚款1000元,并因此扣发其工资及拒退风险金,双方的纠纷属于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保洁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保洁公司对吴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哪条规定,应受何种处罚未能举证,因此保洁公司对吴某罚款10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保洁公司应退还吴某风险金及支付工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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