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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邻居与人相好 侵害名誉被判赔偿
作者:赵绍普 薛冰   发布时间:2007-10-31 11:09:38


    酒后散布邻居与他人“相好”,被邻居以毁坏名誉为由告上法庭。10月24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此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被告张桂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小红夫妇赔礼道歉,并在被告居住地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十日内向两原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家住镇平县曲屯镇的小红夫妇与被告张桂花是邻居。2007年6月23日夜,被告张桂花酒后当着众村民的面说小红与本村农民兰某“相好”。小红夫妇听说后立即赶到现场质问张桂花,酒后失德的张桂花又说小红的丈夫雷某与兰某的妻子“相好”,当地群众信以为真,小红夫妇受到当地群众的指责和鄙视。于是小红精神极度痛苦,多次产生自杀念头(被人劝阻)。感觉在邻居面前抬不起头的小红夫妇第二天再次到被告张桂花家质问,于是,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张桂花将原告小红的面部抓伤。小红以张桂花侵害其名誉为由,将张桂花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桂花在当地公然诽谤小红夫妇,对两原告造谣中伤,诋毁其声誉,赔诋其人格尊严,其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并给其精神上产生极大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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