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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密引水渠再吞人命 管理者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2万
作者:刘广鹏 史立新    发布时间:2007-10-31 16:06:28


    女儿在京密引水渠溺毙后,其父母以引水渠的管理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语和防范措施为由,将其告到了法院。10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判决京密引水管理处赔偿原告2万2千余元。据媒体报道,京密引水渠溺死人事故已有数起。

    原告孟某和姜某诉称,2007年5月27日上午,原告夫妇带女儿孟某某和外甥女一同到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的父母家去吃饭。中午12点半左右,两个孩子独自到外面玩耍,约20多分钟,原告的外甥女跑回来,说孟某某掉到引水渠里。原告及时赶到现场,并打了120、119和110报警电话,并让人到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办公室找人帮忙,但一直没有找到被告踪影。原告和当地村民费劲周折,经过四小时方把孟某某打捞上岸,但由于落水时间较长,孟某某已溺亡。

    原告称,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被告才知道有人落水溺亡的事情。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引水渠的管理者,没有在引水渠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语和防范措施,死者落水时,原告没有找到被告工作人员,在不了解水渠具体结构的情况下进行打捞,贻误了抢救的时机。要求被告赔偿17.24万元死亡赔偿金和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被告辩称,京密引水管理处已经在周边写了警示标语,并且在关键地段设置了水渠围栏。孩子的溺死是由于原告没有行使好监护权所致,故而拒绝赔偿。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溺亡孩子的监护人。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处虽然尽到宣传、告知职能,但是对辖区多次发生溺亡事故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故而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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