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储户办业务时无辜被打 邮电局未尽安保义务赔偿
作者:汪懿 李鹏 发布时间:2007-11-01 09:35:58
因为在邮电局办理挂失业务时被打,储户以邮电局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邮电局诉至法院。10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26岁的原告邓小姐诉称,2007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海淀区某邮电所业务大厅内办理储蓄业务时因对储蓄业务规定不明,便与业务受理人员发生口角,此时大厅内另一名男子走到原告面前与原告发生争执,几句话后便大打出手,因为当时原告并无防备,故后经诊断确定为鼻外伤、头皮血肿、鼻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微伤。在原告被该男子殴打过程中没有邮局保安在场,其他邮局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制止,导致该男子对原告进行侵害后能顺利逃离现场。后经原告报警,其才被送往医院。 原告认为,原告在邮电所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直接原因就是邮电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邮电局理应对原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46.49元,误工费466.7元,交通费30元。 被告邮电局辩称,邓小姐被打,是其与侵权人发生纠纷,并激怒侵权人引起的,被告单位营业员并未与邓小姐发生口角。邓小姐与侵权人发生纠纷被告单位进行了劝阻。但是原告不听,再次与侵权人交涉,导致事件的发生,被告方已经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保安不在现场是因为当时中午,保安在吃饭。事件发生突然,动手的过程短暂,营业员来不及出柜台进行阻拦。侵权人迅速逃离现场,被告方报案,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邓小姐在海淀区某邮电局下属邮电所办理业务时,邮电局理应有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的义务。虽邓小姐与他人产生纠纷并非由该邮电所引起,但是事发当时在该邮电所大厅内并无保安值班,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邓小姐被人殴打致伤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更为重要的是导致该侵权人顺利的逃离了现场。基于上述事实,邮电局理应承担没有提供适当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责任,由于侵权人逃脱导致邓小姐无法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其权利,故对邓小姐被殴打产生之费用,海淀邮电局应予以赔付。最后,法院判决邮电局赔偿邓小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43.19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