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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灯箱广告骂人案”开庭 被告反诉侮辱罪
作者:徐荣锋   发布时间:2007-11-01 10:44:57


    《公路边竖起骂人广告》一事有了新进展。广告牌中被骂的易某向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竖广告者)犯诽谤罪,以追究陈某的刑事不胜任。30日下午,这起罕见的自诉案件在西秀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

    骂人灯箱广告竖了8天

    8月29日下午,在安顺至西秀区双堡镇的007县道平寨村路段,竖起了一块灯箱广告,广告牌写着这样一排红字:“平寨人提醒病人”,“易某某医德败坏”、“用假药治病害很多人残废”、“借行医之便强奸女病人”、“甜言蜜语哄你去,昧着良心吊起医”等。在灯箱下部,有一个醒目的黑色箭头直指公路对面易某某的卫生室:“易某某在此”。

    60多岁的陈姓村民声称这块牌子是他竖立的。陈某说,8月初,其26岁的儿子不幸患病去世。8月15日,在易某某的二女儿易秋起诉四女儿易琳(均为化名)的一起案件中,他担任了易秋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在涉及到该案相关时间时,作为易琳证人的易某某多次使用了陈某儿子死亡那天或陈某儿子安葬那天的语言。陈某认为自己刚刚死了儿子,易某某却故意用这样的话刺伤他,于是他便竖起“骂人广告牌”来报复易某某。

    9月5日,西秀区双堡镇相关部门的领导赶到现场,陈某将这块竖了8天的广告牌拆除。

    自诉与反诉,诽谤罪与侮辱罪

    广告牌虽然拆了下来,但易某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将陈某列为被告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诽谤罪,同时向被告陈某索赔经济损失2.4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30日下午,该案在西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

    令原告没有料到的是,被告陈某当庭对其进行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反诉人陈某无罪,并依法追究被反诉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反诉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陈某在答辩状中称,易某某因为饮水问题对他怀恨在心,以致他的儿子不幸去世后,易某某却在一旁幸灾乐祸,如将家中的音响比平时放大十几倍,在马路中间烧香诅咒,当众说话侮辱陈某之妻等等。易某某的行为对他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侮辱,后果严重。

    当天的庭审中,陈某的几个证人还出庭作证,以证明灯箱广告牌上的“易某某使用假药”等内容属实。但易某某认为,这都是证人在空口说话,并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昨天傍晚近7时庭审结束。案件将择日宣判。



来源: 新华网-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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