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储户存折身份证被盗存款被冒领 银行担责30%
作者:富心振 金宇杰 发布时间:2007-11-01 13:36:52
周某2.8万元的存单在家中被盗,小偷从银行将该款冒领。11月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代领人身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一审判决银行担责30%,即赔偿储户周某经济损失8400元。
今年3月1日,退休职工周某在上海一家银行存入总金额为2.8万元的三笔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1日,均未设置密码。同月16日,周某家中被小偷光顾,周某放在同一抽屉内的三张定期存单及身份证一起被盗。下午15时23分,小偷即至该银行提前支取存款,在出示三张定期存单、周某的身份证以及“严佳丽”身份证,并填写储户相关信息后,银行支付了存款2.8万元。周某在当天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后,即于16点至该银行挂失,却被对方告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同年6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周某认为,2.8万元定期存折及自己的身份证在家中被盗后,存款被小偷从银行冒领。因银行未审查取款人身份,更未审查本人是否授权他人取款,致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2.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银行则辩解,周某所主张的定期存款2.8万元系被案外人“严佳丽”领走,银行在支付上述钱款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操作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周某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存入被告处的定期存款2.8万元,被他人领走是不争的事实。原告该经济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作为原告在存款时未设置密码,且将本人身份证与定期存单同置一处,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的产生,对此,原告应当负主要责任。而被告虽支付存款的形式审查程序符合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并不存在过失,但被告在他人代领行为发生时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有对代领人所持身份证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被告仅从形式上审查,法院难以认定被告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被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存有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