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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玩耍眼睛受伤 幼儿园和肇事者家长赔偿
作者:王忠文 张夏   发布时间:2007-11-01 15:25:19


    幼儿在幼儿园一起玩耍时造成意外伤害,责任由谁来负?10月29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及被告所在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8万余元,被告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担60%,所在幼儿园负担40%。

    2006年12月2日14时许,原告付某(4岁)在幼儿园午休后起床穿鞋时,被告张某(5岁)手拿一片长约15公分,宽5公分的铁片朝付某扔去,正好扔到付某的右眼上,付某当即疼痛难忍,双膝跪地大声痛哭。幼儿园工作人员当时认为伤情不太严重,只是给付某点了眼药水。18时左右付某的妈妈去幼儿园接原告回家时,幼儿园负责人才与付某父母一起到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角膜云翳,右外伤性瞳孔散大,右眼钝挫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被告张某均属学龄前儿童,原、被告的父母将其以日托方式送到幼儿园学习、生活,形成部分监护职责的委托转移。在此其间,幼儿园应尽到保护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本案发生是幼儿在校期间的午休后,作为幼儿园未对儿童在校期间尽到监护责任,事情发生后因认识有误,未及时将受伤的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幼儿园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作为被告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眼睛受到伤害,张某的家长应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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