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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落水死亡 父母告河湖管理处防护不当索赔33万
作者:韩玲   发布时间:2007-11-02 10:10:27


    10月31日,原告史先生、姬女士二人以被告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对北护城河北岸防护措施设置不当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二原告之子落水溺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赔偿33万。

    原告史先生二人诉称,二原告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2007年8月29日,二原告之子小亮(化名)与其他伙伴在西城区旧鼓楼大街桥西100米处的北护城河北岸玩耍时,不慎落水,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处护城河北岸没有设置护栏,被告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在桥西100多米处砌有石头,石头高低不平,最大落差达四五十公分,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原告认为,被告建造的公共设施设计不合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应对原告之子溺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3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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