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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致坟墓损毁骨灰丢失 一滑雪公司成被告
作者:肖寒   发布时间:2007-11-06 09:58:33


    丈夫的坟墓无辜被施工单位损毁,并致骨灰遗失。为此,韩女士将施工方某滑雪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韩女士又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韩女士丈夫病故后骨灰被葬在本村东部山地,2005年,某滑雪公司承租该地,韩女士便将丈夫的坟墓迁移到本村的公共墓地内。2006年10月,滑雪公司在山地施工中,将公共墓地韩女士丈夫的坟墓毁灭,并使骨灰下落不明。

    今年1月,韩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滑雪公司赔偿其坟墓迁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滑雪公司认可,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将韩女士丈夫的坟损毁,承认错误,同意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为,韩女士丈夫的坟墓是韩女士家人及亲友寄托感情、悼念已故亲属的客观载体,系属韩女士及子女具有的特殊财产。滑雪公司在存有坟墓区域施工,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告事主迁坟,并支付相应迁坟费用。滑雪公司在未通知韩女士及其子女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将韩女士丈夫的坟墓损毁,该行为不仅损害了韩女士的特殊财产,且伤害了他们对已故亲人的情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韩女士有权向滑雪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但鉴于迁移坟墓已无法实现,所以对韩女士要求滑雪公司给付坟墓迁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韩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将结合滑雪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案件发生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据此,判决滑雪公司赔偿韩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韩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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