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强平坟头建楼房侵犯他人悼念权被判赔偿2000元
作者:齐光辉 时天保 康志军   发布时间:2007-11-09 08:48:50


    11月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压坟头引起的悼念权官司做出判决,判决在原告陈新焕的养祖父母、养伯父的坟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处置前,被告罗成应停止建房,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1959年,3岁的陈新焕被陈某收养,陈某与兄长均无子女。1970年前,陈某的父母、兄长去世后葬于一处耕地,后陈某亦去世。2007年4月,同村的罗成与陈新焕协商迁坟事宜无果后,强行将坟头铲平建房,诉讼中,该房地圈梁已建成。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新焕3岁即被陈某收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新焕与其养父陈某的父母、兄长的关系属亲属关系。罗成在与陈新焕未协商好迁坟事宜或在陈新焕养祖父母、养伯父的坟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处置前,强行建房,将陈新焕养祖父母、养伯父的坟压在房屋之下,致使陈新焕无法正常对其养祖父母、养伯父进行悼念,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了陈新焕的人格利益,造成了陈新焕精神痛苦。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