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发传真辱骂商业同伴 被判道歉并赔偿八千
作者:丁亮 张长群   发布时间:2007-11-09 11:46:29


    因不满商业同伴的竞争,赵某便通过写信、发传真等方法诋毁、辱骂别人。日前,赵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赵某本是北京市通州区人,长期在南召县从事像树叶出口生意,因与同样从事出口像树叶的代理商屈某业务上有冲突,心存不满,在2001年5、6月份,多次用韩文向屈某及其朋友金某等发送传真、信件或打电话,用含有如神经病、疯子、是个BY头、疯母狗等词汇对屈某进行辱骂。2006年元旦凌晨4点,她又给原告发送了含有辱骂原告的信件,并在当年的5月8日,向韩国农林水产部检举揭发原告部分出口的产品含有杂质,致使该批货物被有关部门返运。屈某无奈,以赵某请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生损失费10000元。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向屈某及其朋友金某等人,利用寄信件、发传真、打电话等方法,多次对屈某进行侮辱、谩骂,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考虑到损害的严重程度和扩散范围,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