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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无法享受离休待遇 证据不足老干部败诉
作者:郑 莺 发布时间:2007-11-12 09:40:17
一老干部因人事档案丢失而无法享受离休待遇,为此他将单位起诉到法庭。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据了解,因人事档案丢失而无法享受离休待遇的案例在我国尚属罕见。
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将对公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据原告郑某诉称,他于1948年10月在长沙明德读高中时就加入了党的外围组织“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1949年9月初于湘潭参军分配在西安部(第四十九军)警卫连,1976年专业至湖南省建材技工学校(现更名为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根据相关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老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但由于原告的部分重要人事档案被其所在单位丢失,造成原告郑某不能在退休时享受离休待遇,故诉至石峰区法院要求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769.98元。 对于原告所诉称丢失的33份档案材料,法院认为,原告诉称丢失的《摘掉帽子呈批表》、1961年12月30日郑某交待材料两份档案材料,因其提供了有效证据证实确已丢失,法院予以确认。而原告诉称丢失了入读第四十九军青干校时革命军人登记表等31份档案材料的主张,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未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确认原告档案中丢失了两份档案材料。但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被告的原因致使这两份档案材料丢失,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恢复原告人事档案原状,并赔偿原告档案材料损失而未能享受离休待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99769.98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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