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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同游美利坚未归 “担保人”被扣10万元押金
发布时间:2007-11-14 14:29:53


    赵先生与其友曹某从外地慕名来京,参加了前往美国的游轮旅游,出发前两人缴纳了保证金,如今赵先生却因为曹某没有按时回国而无法取回十万元押金。日前,赵先生将负责组织旅游的北京加勒精致管理顾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十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先生诉称,2005年赵先生与朋友曹某向被告加勒精致管理顾问公司交纳了20万元的手续费用以办理签证手续以及作为押金。加勒公司向赵先生出具收条,载明收取两人押金共计19.5万元,待二人按期回国后返还押金。现在,曹某未能按期回国,加勒公司拒绝返还押金。但是赵先生则认为自己并非曹某的担保人,自己与曹某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并且自己已经按期回国,属于履约行为,加勒公司应当返还自己的那部分押金,故诉至法院讨要十万元押金。

    被告加勒精致管理顾问公司则辩称,依照规章制度,每位游客应当提供20万元的保证金。曹某先行支付了20万元押金,但赵先生一直没有提供保证金,直到行程即将开始前,某旅行社为赵先生担保,加勒精致管理顾问公司才将曹某提供的20万元保证金记入曹某和赵先生的名下,并约定二人按期回国后退还。后曹某脱团至今下落不敏,故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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