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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在昆玉河游泳与游船相撞身亡 父母索赔51万
作者:韩玲 发布时间:2007-11-16 13:53:33
因儿子在昆玉河游泳与游船相撞身亡,任先生、杜女士将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告上法庭。1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任先生、杜女士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21日12时30分左右,在北京市育强中学就读的二原告之子小东(化名)与两名同学一同来到颐和园南门附近的昆玉河东岸,因看到昆玉河内有人游泳,便从颐和园南门南下水游泳,当小东游至离西岸6米左右时,与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由北向南靠西岸航行的京水019旅游船相撞,该公司船员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小东溺水。当小东及两名同学向旅游船呼救时,该旅游船船员及工作人员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便径自驶离现场。小东的两名同学急拨110,后经绿蛙人俱乐部的打捞人员到现场打捞,小东被打捞出水时已经面朝上溺水而亡,并且其前额发髻边缘皮肤局部剥脱。经打捞人员证实并经原告到现场测量,小东死亡处水深仅1.5米、路西岸仅6米左右。 经原告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昆玉河每年溺水身亡者达七十多人。小东入水点处于相距四百米左右的两座桥梁的南侧桥梁东侧,该两个桥梁之间未设置任何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在原告随记者到现场查看时,发现事发水域仍有人在水中游泳,无人制止。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船只在与小东相遇时未减速行驶亦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小东溺水,其对小东溺水存在过错;小东溺水后该公司船员和工作人员并未将随船配备的救生设备投给小东,更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小东施救,小东最终因未得到及时救护而亡,该公司对小东溺水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和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为昆玉河的管理人,明知昆玉河每年溺水身亡者多达七十余人,却不采取治理和防范措施,不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并且不及时驱赶游泳者,导致小东在看到他人游泳时也盲从入水,二被告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小东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7608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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