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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前张贴告示催交租金 承租人诉侵权不成立
作者:王 莉 发布时间:2007-11-19 10:54:54
租房人拖欠租金,出租人为催交租金在租房人开立的饭店门口张贴告知是否侵犯名誉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游笃的诉讼请求。
几年前,汪品(化名)将房屋出租给游笃(化名)用于经营饭店。2007年年初,汪品在游笃承租的饭店门口张贴告示,主要内容为告知游笃给付汪品租金。游笃以汪品在饭店门口张贴告示催交租金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汪品立即停止名誉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名誉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汪品辩称自己没有对游笃名誉造成侵害,也没有给游笃造成损失,游笃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房屋租赁期间,汪品在游笃承租的饭店门口张贴告示向游笃催要租金,此行为虽然欠妥,但尚不构成对游笃名誉权的侵害,故依法判决驳回游笃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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