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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男童尸体下落不明 医院管理不善担责
作者:韦日林 蔡俊波 发布时间:2007-11-20 10:21:47
年仅六岁的小亮经抢救无效后病死于医院,本已令其父母悲痛不已,而尸体存放医院数小时后竟下落不明更是令死者父母痛上加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亮父母一纸诉状将医院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11月19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对小亮尸体的丢失存有过错,判处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给死者父母,同时驳回了死者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18日早上,陈某带其病危的儿子小亮到桂平市某医院急救科进行抢救,但小亮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时20分左右死亡,随后,尸体即被陈某锦和陈某远(二人均是该医院的清洁工)抬到医院的太平间。2006年10月19日上午,当陈某到该医院看望儿子尸体时,陈某锦和陈某远却告知,尸体已于18日15—16时许被桂平市殡葬管理所拉走了。而殡葬管理所却坚称没有接收到该具尸体,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此后,陈某又多次往返于医院与殡葬管理所之间,但依然无法查清儿子尸体的下落。2007年8月7日,陈某夫妇将医院、殡葬管理所、陈某锦及陈某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儿子的尸体或骨灰,并连带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亮死亡后尸体被存放在医院的太平间,因此医院对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医院及其清洁工人辩称尸体已被殡葬管理所用车运走,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造成小亮尸体下落不明,是由于被告桂平市某医院管理不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结果,即医院、陈某锦和陈某远均有过错。但陈某锦和陈某远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二人的行为是医院的职务行为,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医院承担。被告桂平市殡葬管理所对陈财基尸体遗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尸体是凝结着人类感情的特殊物,蕴含着人类的精神利益、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对死者尸体的尊重和保护是死者亲属的精神需求和道德要求,否则,死者亲属的内心无法安宁。被告桂平市某医院造成陈财基尸体丢失,是侵害尸体的行为,也是侵害原告陈某夫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而且侵害的后果严重,使陈某夫妇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和道义上的责难。因此,对陈某夫妇诉请返还儿子尸体(或骨灰)的请求依情予以理解,但是,尸体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尸体是一种不可替代物,尸体一旦灭失,将无法复原,更无法返还,故此,对陈某夫妇请求四被告连带返还儿子尸体(或骨灰)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对陈某夫妇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及伤害,应以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加以弥补,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据。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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