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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进废弃煤窑被熏死 镇政府执法队不担赔偿责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11-21 16:59:26
门头沟区三名村民为谋私利擅自进入已经被爆破并封闭的废弃煤窑,后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三名村民的亲属将负责爆破的镇政府执法队以及煤窑主告上法庭,索要经济赔偿77万余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三名村民的死亡不是发生在镇政府执法队执行爆破作业过程中,而是不顾危险自行进入造成,因此,镇政府执法队对三名村民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三名村民亲属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门头沟区清水镇农民杜某某在清水镇西达么村山上私自开挖一煤熏口。2006年9月11日8时许,清水镇政府执法队对该非法煤熏口实施爆破,并封闭窑口。在执法队的爆破过程中,杜某某始终在现场观看。窑口被爆破后,杜某某在下山返回途中遇一辆白色2020吉普车,车由村民丁某某驾驶,向山上行驶,车上坐着村民周某某、刘某某。随后,周某某三人被发现死于杜某某所开煤窑中。当日,杜某某让其弟将三人尸体运送至火化场。村民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周某某三人系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7年2月16日,法院以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名村民的亲属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杜某某明知自己的窑口被爆破,却未做任何防范,亦未对上山的周某某等人进行劝阻,事故发生后又擅自转移尸体;清水镇政府执法队在实施爆破后未对坍塌的窑口进行封堵,未做任何警示标志,亦未派人员进行看守,均对周某某等三名村民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要求杜某某和清水镇政府赔偿经济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等三人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清水镇政府执法队执行爆破作业过程中,周某某等人上山是在清水镇政府执法队执行完爆破任务以后,此时非法煤熏口已坍塌,且周围土层、碎石松动,按一般人经验推断,应当预见到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窑口是否封闭、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均不是周某某等人进入煤窑的正当理由,因而造成周某某等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周某某等人不顾危险自行入洞,是其自己的行为,不是执法队的爆破行为,执法队的行为不具有引起这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因此与周某某死亡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杜某某私开煤窑,违反的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其虽有擅自转移尸体行为,但其行为与周某某等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一中院作出驳回三名村民亲属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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