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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别人个人信息 侵犯隐私被判道歉赔偿
作者:刘海港 张海霞 发布时间:2007-12-07 10:27:44
擅发他人个人信息 侵犯隐私道歉赔偿
擅自在期刊上发布个人信息,给他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伤害。12月6日,此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消费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在其发行的期刊上向原告公开书面道歉,并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今年5月,被告某资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张某授权或同意,私自在其公开发行的期刊“交友”栏目编造了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单位等个人情况,后面附上原告私人手机号码,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且连续刊登。原告因此在较长的时间内,经常接到很多陌生女人的骚扰电话,要求与原告交友。原告家人由此对其产生怀疑,引发家庭矛盾,并遭到了周围亲友同事的诸多指责。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交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工作,并使原告的精神和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要求被告予以更正。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且拒绝认错。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侵犯其隐私为由请求依法判令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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