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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用电量非正常增加告邻居偷电 证据不足败诉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12-07 13:49:43


    杨先生与陈女士在北京某工厂宿舍楼对门而居。从2005年8月开始,杨先生就发现自己家的用电量大量增加,因此怀疑是陈女士偷了自家的电。为此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赔偿其用电损失500元,冰箱损失1000元并将损坏的公用配电箱恢复原状。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与陈女士均居住在丰台某工厂宿舍楼,楼房结构为一梯两户,杨先生与陈女士是同层对门邻居。自2005年8月起,杨先生多次向居委会、供电局、工厂等部门反映陈女士家偷电,并拨打110报警。警员到现场检查,但均未查实陈女士家存在偷电行为。2007年,杨先生仍多次到工厂反映情况。同年4月2日,工厂按照信访条例接待杨先生,下发信访事项办理单,决定由后勤部与杨先生协商,派人彻底检查线路。4月17日,工厂信访办及后勤部工作人员到现场,但未发现异常。杨先生对检查结果持异议,拒绝在记录上签字。

    杨先生称,我家除照明外仅有简单电器,用电量不大。2005年8月底某天,我刚出家门,就看见配电箱开着且陈女士家的电线接到了我家的电路上,后来我就发现自家的用电数量非正常大量增加,日常用电量超1000多度,用电损失达5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先生应对陈女士偷电及损坏配电箱及冰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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