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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中马等国12家企业 “空难”引出天价索赔
作者:张先明 田浩 鲍雷 发布时间:2007-12-13 10:34:31
■一桩货值不过百万的化学品出口生意,竟然报废了一架飞机
■一场诉讼牵扯中国、马来西亚等国的12家企业 ■一起案件涉及买卖、运输、保险、侵权、航空10余种法律关系 ■一审历时5年,取证长达3年,8国16位专家证人参诉 12月7日,包括本报在内的国内多家媒体同时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通过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空运一批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导致一架飞机腐蚀报废,马航和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建公司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与此事件有关的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一审判决大连化建公司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0余万美元。 诉讼当事人列表 原告 被告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马来西亚保险公司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曼班通用保险公司 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艾米保险公司 利航国际货运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特卡福保险公司 北京迪捷姆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艾思伦敦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这起诉讼源自一次航空运输事故。 2000年2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要将80桶化工产品从北京空运至印度马德拉斯。3月15日,航班从北京飞抵马来西亚吉隆坡梳邦机场,中转卸货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涉案货物泄漏,腐蚀性很强,飞机严重受损,5名工作人员吸入化学气体发生晕厥,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后才避免了严重后果。马航公司根据有关报告结论和飞机原始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宣告飞机全损。飞机报废后,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依据飞机原始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马航公司支付了飞机约定价值全部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随后,一场规模浩大的巨额索赔诉讼开始了。 2002年3月13日,马航等6原告向北京高院递交起诉书,状告大连化建、大通公司、天航公司、利航公司、迪捷姆公司等5家公司。 有媒体报道说,从很多角度来衡量,这都是一起堪称“中国首例”的罕见的涉外诉讼。 事实的确如此。在随后的跟踪采访中,我们从审理此案的法官口中得到了这样一组数字—— 6500万美元的标的额,在我国涉外案件中名列前茅;当事人队伍异常庞大,涉及中外12家当事公司;国内外数十家相关机构以及8个国家16位专家证人参与诉讼;一起案件涉及买卖、运输、保险、侵权、航空、管辖等十几种法律关系。 从未遇到的复杂案情,意味着法官需要面对巨大的压力,解决意想不到的难题。 为此,北京高院受理案件之后,特别选择了5名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大合议庭,并由民二庭庭长刘兰芳担任审判长,足以说明这起案件的不同寻常。 审理过程浩繁漫长。从受理到一审宣判,整整历时5年。 记者采访中得知,根据我国主权原则和涉外审判规定,境外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境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外外交机构认证,全部书面材料尚需提交中文译文,因此,涉外审判诉讼进程一般都比较缓慢。除了相对比较宽松的送达期限和举证期限所耗费的时间之外,马方仅在浩繁复杂的材料翻译上前前后后就耗费了近两年的时间。再加上本案运输事故和损害事实全部发生在马来西亚,中方被告调查取证不便,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举证、质证的过程非常艰难。取证质证就耗时3年。 2004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本案在经过庭前质证后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2006年9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各方当事人均组成了阵容强大的队伍参与庭审,法庭上针锋相对、唇枪舌剑,辩论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事实与主体:谁有资格和权利索要赔偿 诉讼的帷幕拉开,首先需要确认的是事故和损害的事实。 鉴于涉案运输事故和相关损害完全出自马方原告的单方叙述,大连化建提出质疑,认为事故和损害究竟有没有实际发生,事故及损害究竟是大连化建之货物所致还是他方货物所致,原告方必须提交客观充分的证据。 针对大连化建的疑虑,法院审核了马航公司处理残存货物协议、马来西亚民航局同意销毁涉案货物函件、废物处理公司销毁记录、英国国防评估及研究机构调查报告、法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检查报告、飞机残骸处理协议、保险赔付备忘录、马航公司收取保险赔偿金手续、马航支付善后处理费用和飞机修理费用发票以及证明飞机出险情况、抢救过程及善后处理过程的一系列相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大量证据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上合法有效,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可以相互印证,具有广泛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达到了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因此认定马方原告诉称的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确已实际发生和真实存在。 随后,法院根据马航公司涉案飞机货物舱单、装货指示以及空港地服空运单、大通公司涉案函件等证据,在认定大连化建涉案货物已被装载上马航公司MH085号航班的基础上,结合马来西亚化学局鉴定结论、英国国防评估及研究机构调查报告、废物处理公司销毁记录以及大连化建与马航公司往来函件等证据,最终认定马方原告所受损害确系大连化建涉案货物所致。 由于马方原告均系国外公司,彼此关系有待澄清,中方被告还对马方原告诉讼资格提出质疑。 为此,法院根据涉案航空空运单由马航公司签发并实际接收和空运货物的事实,严格审查涉案空运单“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在认定上述条款内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和国际航运公约的情况下,最终认定作为承运人的马航公司,没有义务对承运货物与空运单记载事项是否相符进行实质性核查,也不承担对货物、包装以及托运人提交的资料、文件进行查验的责任。 另外,法院认定,在马航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后和获悉货物真实品名后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对飞机及货物进行抢救、抽样检测、清洗净化、废物处理、定损和修理评估,并及时向中方被告通报、询问、协商及索赔的情况下,马航公司已经全面、正当地履行了承运人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至于马航之外的5原告,作为马航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在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后,协助马航善后处理工作,代马航支付相关费用,并在马航宣告飞机推定全损后,足额向马航支付了保险金,为此,法院认定马方的保险公司已全面、正当地履行了保险和再保险义务,代位取得了马航的全部索赔权利。 事后,6原告申请追加空港地服为本案被告。2004年7月,北京高院因管辖权异议驳回6原告对空港地服的起诉。6原告提起上诉后,最高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空港地服的异议,认定北京高院对本案具有完全管辖权。 赔偿数额:6500万美元从何而来 在起诉状中,6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6原告所受全部经济损失”。经法院释明,6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具体细化为:请求法院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马航公司因飞机推定全损所遭受的未获保险赔付的相关费用损失1万余美元等和请求法院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因飞机损失及处理此次货物泄漏事故善后事宜所受全部损失共计6500余万美元。 损害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因而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方提出赔偿数额的依据如下:2001年2月28日,法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向马航公司出具了涉案飞机修理评估、成本预算报告,预计飞机修理费用将达7500万美元至8900万美元。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飞机,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因此认定飞机已无修理价值。3月23日,马航公司与另外5家原告达成了推定飞机全损的理赔协议,获赔9500万美元保险金。 2003年1月30日,国际民航局IBA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评估报告,认定飞机市场价值为7200万余美元。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此前马航分别以730万余美元和75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机身残骸和飞机引擎。 在逐一核查索赔清单合理来源及是否经过合法机构公证、认证后,法院认定,马方保险公司支出善后处理费和飞机修理费共计8218万余美元。扣除空中客车工业公司评估小组1.2万余美元住宿费、查尔斯泰勒咨询服务航空公司39余万美元专家费、英国国防评估及研究机构30余万美元专家费等非直接损失,马方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7506万余美元。另外,鉴于马方保险公司上述损失系随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的发生而产生,肇因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资金占用性质,因此,马方保险公司索赔上述支出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终,北京高院认定,大连化建应向马方保险公司赔偿6500余万美元。计算公式详见列表。 其中,迪捷姆公司在大连化建不足以赔偿马方保险公司上述损失时,承担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至于马航公司要求中方被告连带赔偿未获保险赔付的1.1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在马航公司未对上述费用提供明细账单,也未经合法机构公证、认证的情况下,北京高院认定上述费用属于马航公司工作人员劳务费用,应由马航公司自行承担。 赔偿数额计算公式 72425000美元(飞机被损坏日市场价值) +8078024.84美元(修理成本和处理费用) -7368288美元(机身残骸出售收入) -7500000美元(两台旧引擎出售收入) =65634736.84美元 法律关系:6被告因何为巨额损失埋单 这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就是10多项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 由于马航公司请求相关费用损失赔偿之诉,系基于其签发的232-91323072号空运单,以及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及相关损害赔偿纠纷所共同产生,因此,马航公司之诉,既包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又包含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请求保险赔付及此次货物泄漏事故善后处理相关费用代位求偿之诉,艾思伦敦公司等请求再保险赔付及此次货物泄漏事故善后处理相关费用代位求偿之诉,均是基于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向马航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代位取得的马航公司因发生事故遭受损失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以及对因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失进行索赔的合法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选择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相关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审理所依据的准据法,故法院适用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相关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马航公司之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并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艾思伦敦公司等之诉进行审理和判决。 虽然本案涉及马航公司请求相关费用损失赔偿之诉,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请求保险赔付及此次货物泄漏事故善后处理相关费用代位求偿之诉,艾思伦敦公司等请求再保险赔付及此次货物泄漏事故善后处理相关费用代位求偿之诉等三个法律关系的诉讼,但是由于该三个法律关系诉讼均是基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及相关损害赔偿纠纷所产生,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亦均是基于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失进行索赔,且马航公司在《弃权和免责备忘录》中,同意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向马航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代位取得马航公司因发生事故遭受损失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并有权取得因此由第三方支付或应付的赔偿款项。因此,法院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对上述三个法律关系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 由于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艾思伦敦公司等之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向马航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代位取得的马航公司因发生事故遭受损失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权利,以及对因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失进行索赔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认为不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故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艾思伦敦公司等享有共同向本案各被告提起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诉权,其诉请程序合法。 与本案相对应的准据法确定之后,中方被告彼此之间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轻重也容易分清了。 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后,大连化建虽于2000年3月16日致函马航公司,称托运货物与空运单载明货物的品名相符,但函件中也已指明货物外观性质为“无色或浅黄色液体”,该描述与草酰氯的外观性质相符,早于事故发生后马来西亚相关部门的检测结论。2000年3月21日,大连化建致函马航公司,称其由于疏忽,错把草酰氯当作8-羟基喹啉发运。此后,大连化建又致函马航公司,希望能将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据此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表明大连化建对托运货物实为危险品的情况事先明知,其没有如实申报的行为与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迪捷姆公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其并非国家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但其为涉案空运单出具货物鉴定时,应当对货物样品进行检测,并结合货物相关资料,做出货物是否为危险品的结论,进而为马航公司及相关部门提供货物是否运输以及如何运输的依据。但是,迪捷姆公司在既未对涉案货物样品检测,也无任何货物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直接修改涉案空运单后做出了鉴定结论,致使空港地服将涉案货物按照普通货物的运输条件予以装载,承运人马航公司也无法采取避险措施,进而导致事故发生以及货物毁损。因此,迪捷姆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涉案事故及相关损害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鉴于货运代理人天航公司和大通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单证的表面审查义务,利航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空港地服正当审慎地履行了地面服务义务,法院认定这4家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一览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货运代理人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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