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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撕咬殃及主人 一人受伤一人赔偿
作者:贾晋璇 曹文英   发布时间:2007-12-13 15:49:01


    自家的狗去咬别人家的猫,主人上前帮忙却被猫咬伤。受伤的王女士将猫的主人吴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吴先生赔偿王女士600元。

    2006年9月份的一天,王女士领着自家的两条京巴小狗在小区内溜达。当行至附近一栋楼的车库时,两条狗发现车库中有一只大花猫正在虎视眈眈的看着它们,两条狗便冲进车库与猫撕咬起来。王女士见状怕自家的狗吃亏,随后进入车库将狗抱起,并用脚踢猫。猫见王女士的脚踢来,抓住王女士的小腿连抓带咬。王女士的小腿立刻冒出血来。这时猫的主人吴先生闻讯赶过来,把王女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额医疗费。王女士的治疗效果很好,不久便出院。过了一个月,王女士见腿上的伤已完全愈合,又到医大二院美容科进行抗疤痕治疗。

    伤虽好了,但王女士每一想到猫抓自己时的情景,就不寒而栗,看到腿上留下的多处疤痕,还需要继续治疗,而吴生生却不再负担治疗费,王女士一气之下把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924元,并承担后期治疗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对其饲养的小猫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王女士疏于管理并违反了《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二条,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的有关规定,致使王女士饲养的小狗与吴先生家的猫发生撕咬,进而造成王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对此王女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住院期间后续治疗费用因尚未发生,王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判决:吴先生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550元,驳回王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哈尔滨中院,经调解,吴先生赔偿王女士600元,王女士撤回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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