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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出境游未能成行 小两口瞒报单位及收入成争议焦点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12-14 10:04:28


    程某与高某喜结良缘,准备蜜月旅行,小两口精挑细选选中了“澳、新12日游”,临出发前二人接到了中国旅行社总社快递的退团通知书,告知二人不能参团了。为此,小两口将中国旅行社总社告上了法庭。12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认为,二人于2007年8月16日,到中国旅行社总社签了合同,交了团费(其中代金券26000元),办了相关手续,出境时间应是9月24日。二人回家后整装待发,却没料到在9月20日,二人接到了中国旅行社总社快递的退团通知书,告知二人不能参团了。由于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未经原告同意,无故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使得自己的蜜月假期未能成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要求被告1、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旅行费用的10%的违约金3460元;2、退还原告交付被告的团费100元现金;3、赔偿因违约导致过期不能使用的代金券损失34500元;4、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以上共计44600元。

    被告在答辩时称:原告夫妇未能如期出游的原因是他们在参团填写登记表时隐瞒了职业和收入情况,原告夫妇在填表时称其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在2006年未进行年检,被告由此感到蹊跷,后经了解知道高某夫妇的真实单位,同时他们收入情况也不真实。由于原告参加的是出境旅游,旅行社要承担游客脱团的风险,原告的瞒报显然增加了被告的经营风险,为慎重起见,公司要求原告退团。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还原告100元,至于原告提出的给他们新婚旅行造成损失,由于原告在填表中婚姻情况一栏中并未填写,更没有向被告讲明是新婚,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不能同意。原告的瞒报行为涉嫌欺诈,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尽管如此,公司仍然同意将原告所交代金券原样退还,但原告要求将代金券折换成现金退还原告,公司认为这是洗钱行为,不能同意。

    原告对此并不认可,原告在法庭上反驳,原告是在某公司兼职,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原告程某的母亲,自该公司成立,原告即在公司工作,因此,被告称自己欺诈、瞒报没有任何依据。

    被告认为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在了解了程某是在某单位工作后,并得到了证实,就无需再作其他解释。

    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此案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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