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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雨水池中洗澡溺亡 家属起诉证据不足未获赔偿
作者:王莉 发布时间:2007-12-14 10:30:39
在某工地施工的工人酒后在工地的雨水池中洗澡时不慎溺水身亡,家属到法院起诉该工地的所有人、该雨水池所位于土地的使用权人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者彭云(化名)系某公司在某建设工地的打工人员。去年夏天一日的半夜,彭云酒后在该建筑工地院内的雨水池洗澡时溺水死亡。雨水池周围设有矮墙,周围墙壁上等处写有禁止私自钓鱼游泳等警示标语。被告某村村委会对该雨水池具有管理权。1999年,某村委会将雨水池承包给被告杜江(化名)养殖,承包期10年。后杜江又与被告郭兰(化名)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同,对雨水池合同范围内进行改造。郭兰将该工程给某公司施工,工地与雨水池座落在同一院内。 事件发生后,死者的家属认为雨水池及土地的所有者、承包方、建设投资方、使用方对雨水池都负有相应的维护和管理之责,都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瑕疵。且在明知投资方进行违规开发建设的情况下未进行阻止和监管,反而予以配合。上述原因是导致彭云溺亡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云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院内长时间施工,对禁止游泳是明知的,其仍在深夜酒后下到雨水池内洗澡,应当知道此危险行为的严重性,造成溺水死亡的结果系其本人过于自信所致,雨水池周围建有矮墙并写有“禁止游泳”等警示语,所有者或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被告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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